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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利义务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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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人应承担的实施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义务,包括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可能被强制许可,或被宣布其专利权无效。我国1984年专利法明文规定了这一义务,1992年修改时被删除。但就我国现行专利法看,虽没有直接地明文规定专利权人负有实施其专利的义务,但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中,有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不完全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其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规定,这表明专利权人还是负有实施其专利这一“义务”的。 栏暗访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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